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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《新语·道基第一》中说“秦二世尚刑以亡”是对的。

公元前217年,秦吏喜入葬云梦睡虎地(今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)。随葬品有竹简、毛笔、漆器、竹木器、陶器、铜器等。1975年,喜墓被发掘,随葬的大量法律文书竹简是我国现存时代最早的成文法典,它向世人雄辩地证明:秦法不是暴法。日本学者堀毅这样评价说:“秦律事实上并不象《史记》及《汉书》等史书所说的那样严酷,而且在罪行法定方面的完备程度堪与唐律相媲美。”(堀毅,《秦汉贼律考》,《秦汉法制史论考》,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,第336页)

秦法并不是严苛的法令,要是下面这些算是严刑峻法的话,那基本上就什么叫福利了2333:

一、行什伍之法,建立社会基层组织。十家编为一组,互相勉励生产和监督行动,一家犯法,其他九家有检举的义务,不检举者腰斩。而检举本组以外的其他犯罪,跟杀敌的功勋一样,重赏;藏匿犯人,跟藏匿敌人一样,重罚。

二、一家有两个成年男子,强迫分居;不分居者,加倍赋税。

三、奖耕战。对敌作战是第一等功勋,受第一等赏赐。人民耕田织布特别好的,积存粮食特别多的,免除他的赋税和劳役。

四、人际争执,必须诉诸法庭裁判,不准私人决斗。私人决斗的人,不论有理无理,一律处罚。

五、强迫每一个国民都要有正当职业,游手好闲的人,包括世袭贵族和富商子弟,如果不能从事正当职业,一律当作奴隶,送到边疆垦荒。

六、必须作战有功才能升迁。贵族的地位虽高,商人的财富虽多,如果没有战功,不能担任政府官职。

七、明确等级地位,以田宅、臣妾衣服等为标志,使有军功者得以显耀,无军功者富而无光。

八、强迫人民学习最低程度的礼仪。父子兄弟姐妹,不准同睡一个炕上,必须分室而居。

九、建立地方政府系统。集里成亭,集亭成乡,集乡成县,县有令、丞,县以上设郡,郡有守、尉,并直属中央政府,共三十六个郡。

十、鼓励各国移民秦国。凡到秦国从事垦荒的,九年不收田赋。

十一、统一度量衡制度。强迫全国使用同一标准的尺寸、升斗、斤两。

可怜我始皇,杀死几个方士就被叫坑儒,还有秦法,就这么被抹黑了orz。

第60章 玉玺

太子丹的年纪比嬴政要大一些, 但是他和燕王喜的父子关系显然没有异人和嬴政的来得好。

他被丢在咸阳这么多年,燕王喜对他几近于不闻不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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